篇名 | 論妨害公務罪的強暴概念──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247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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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乃彥 |
中文摘要 | 乙○○於民國(下同)109年9月9日13時49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2段69巷口前,因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於紅線違規停車,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交通分隊警員甲○○,協同車牌號碼000-00號拖吊車共同依法執行拖吊勤務,已將上開違規停放之營業小客車後輪架上輔助輪,前輪則以拖吊車拖吊夾抬起,欲將該車移置車輛保管場代保管之際,乙○○發現車輛遭拖吊,明知甲○○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竟接續站立、蹲坐在上開拖吊車拖吊桿及躺臥於地雙腳置於拖吊桿上,而以此施加物理上有形力之強暴方式,妨害甲○○依法執行違規停車拖吊之職務。 |
起訖頁 | 61-65 |
關鍵詞 | 妨害公務、強暴、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12 (138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120138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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