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害事件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減輕爭議問題之探討──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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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明生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號民事判決指出,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尋繹民國(下同)89年2月9日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增設但書規定,乃源於民事舉證責任之分配情形繁雜,僅設原則性之概括規定,未能解決一切舉證責任之分配問題,尤以職業災害、公害、商品製造人責任及醫療訴訟等事件之處理,如嚴守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所定原則,難免產生不公平之結果,使被害人無從獲得應有之救濟,有違正義原則。 |
起訖頁 | 44-52 |
關鍵詞 | 公害事件、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責任轉換、證明度降低、本證與反證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12 (138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120138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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