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遺體之性質與處理:從單純之「物」到「具有人格性之物」──評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27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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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重陽 |
中文摘要 | 原告甲○○係賴○○之五子,賴○○於民國(下同)87年2月20日去世,賴○○之繼承人除原告外,其他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原告係唯一法定繼承人。原告近日為祭拜而前往賴○○之墳墓,發現賴○○之墳墓遭人破壞,遂於106年11月15日報警追查,得知被告夥同多人前往破壞賴○○之墳墓,並盜走賴○○之遺骨,原告係賴○○唯一法定繼承人,賴○○之遺骨應由原告取得所有權,被告夥同多人前往破壞賴○○之墳墓,並盜走賴○○之遺骨,侵害原告之所有權,原告爰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被告返還所有物。 |
起訖頁 | 35-43 |
關鍵詞 | 遺體、骨灰、具有人格性之物、死後人格權、公同共有物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12 (138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120138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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