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普通抵押權的分割與效力──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2號民事判決及歷審裁判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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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榮傳 |
中文摘要 | 本案的事實如下:甲有A地,於民國(下同)96年6月12日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億元之第2順位抵押權予乙,擔保乙對丙之同額買賣價金債權,丙並簽發同額本票乙紙交乙收執,抵押權登記事項載明「清償日期106年5月22日」、「利息(率):無」、「遲延利息(率):無」、「違約金:每逾一日每萬元以新臺幣十元加計」等項。上開抵押權於98年5月8日變更登記為普通抵押權。嗣戊向丁借款本金3,500萬元,約定之借貸期限為1年,且借款之初,已自3,500萬元中預扣前3個月利息,其餘9個月利息,由戊一次簽發9張面額均為105萬元之支票交丁執有。乙於101年2月23日與丁、戊簽訂協議書,約定於擔保丁對戊之3,500萬元借款債權範圍內,將該抵押權及系爭價金債權讓與丁,系爭協議書第1項約定:「丁同意借與參仟伍佰萬於戊,於完成抵押權讓與登記之同時給付戊」、第3項約定:「乙同意將其對丙之價金請求權、本票債權暨為擔保該等債權而以A地設定義務人為甲所設定之抵押權皆於參仟伍佰萬元之範圍內讓與暨移轉登記於丁名下,以擔保丁對戊之債權」。惟乙於同年月24日誤將1億元抵押權全部移轉登記予丁。丙於106年6月16日為丁提存3,500萬元,試問:甲得否請求丁塗銷抵押權登記? |
起訖頁 | 24-34 |
關鍵詞 | 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從屬性、不可分性、抵押權分割、清償提存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12 (138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120138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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