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雇主對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裁決決定解僱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民事救濟程序──兼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72號行政裁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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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鄭傑夫 |
中文摘要 | 甲自民國(下同)94年7月11日起受僱於乙公司,擔任乙公司維修服務處南區維修中心工程師(下稱「甲之原職」),乙公司企業工會於106年10月1日成立,由甲擔任理事長迄今。乙公司於109年5月4日以甲於任職期間,未依循公司所定維修報價作業流程,甚至於公司調查過程中,業務文書登載不實、教唆偽造文書、教唆虛偽陳述與欺瞞主管等違法行為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 |
起訖頁 | 37-48 |
關鍵詞 | 不當勞動行為、不利益待遇解僱、解僱無效、救濟命令、回復原職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11 (137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110137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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