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爭執證明力之證據──評日本最高法院平成18年11月7日第三小法庭判決(平成17年(あ)第378號:現住建造物等放火、殺人、詐欺未遂被告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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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邱仁楹 |
中文摘要 | 有別用於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實質證據(Substantive Evidence),用於爭執被告、證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證明力之證據,英美法稱為彈劾證據(Impeach-ment Evidence)。日本戰後刑事訴訟法參酌英美法引進傳聞法則,於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8條(下稱「日本刑訴法第328條」)規定:「依第321至第324條之規定不得作為證據之書面或陳述,若為爭執被告、證人或其他人於準備程序或審判期日中所為陳述之證明力者,得作為證據。」,明文規定即使是受傳聞法則限制之書面或陳述,如用於爭執準備程序或審判中陳述之證明力,仍得作為證據(彈劾證據)。 |
起訖頁 | 95-103 |
關鍵詞 | 傳聞法則、證明力、彈劾證據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10 (136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100136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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