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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派遣與承攬關係中之職災補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判決評釋
作者 邱羽凡
中文摘要 業務外包(Outsourcing)此種企業經營策略,對於企業兼具有降低人事成本與提高組織經營績效等目的,然對於不同轉包階段中的勞工,若發生職業災害,因分包商經常爲資力較差之個人或商號,導致分包商僱用之勞工經常求償無著,對此已多有研究分析其優劣所在。爲了保護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讓資力較爲雄厚之原事業單位亦負保障分包商勞工之責,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62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起訖頁 22-39
關鍵詞 職災補償連帶責任轉包最後承攬人要派公司職災補償責任勞基法第63條之1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310 (136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3100136003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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