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立學校解聘教師法律性質爭議回歸法理卻也製造新的問題──簡評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9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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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志光 |
中文摘要 | 被上訴人原係上訴人國立○○大學教師,上訴人因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上訴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受理,並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嗣於完成調查報告後,提交上訴人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性平會,決議通過原調查報告,認定被上訴人有性騷擾甲生之行為,惟情節輕微,建議由心理諮商中心評估被上訴人心理狀況,採取必要輔導措施、被上訴人應完成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給予被上訴人留支原薪1年之處分、應「強制諮商」並循優先適用外部諮商原則辦理等措施。上開性平會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遞經上訴人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決議通過,由上訴人以民國(下同)106年4月10日函檢附原調查報告,通知被上訴人。 |
起訖頁 | 5-14 |
關鍵詞 | 解聘、訴訟類型、不適任教師之資格管制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10 (136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100136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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