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刑事裁定之「法律爭議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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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臻嫺 |
中文摘要 | 針對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是否屬其「職務上之行為」?得否即援引一般公務員所謂「實質影響力說」作為認定之標準?等法律爭議,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22日以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提案裁定,主張就法律爭議一部分欲採「甲-2說即公務外觀或形式上公務性質說」,挑戰過往「甲-1說即實質影響力說」,而經該庭事先徵詢最高法院其他各庭見解之結果,其中有3庭是同意提案庭之見解(即採甲-2說即公務外觀或形式上公務性質說),另有3庭則不同意提案庭之見解(其中2庭採甲-1說即實質影響力說,1庭並認應以原則重要性為由增列「法定職權說」(此說自最高法院103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後已明確不採之,此應為提案裁定未將此說列入討論之主要緣由);1庭採「合併說」(本文以下將以「結合說」代之)即兼採甲-1及甲-2說見解,另有2庭同意「職務密切關連行為」同屬職務行為範圍,惟認其內涵及判斷標準由大法庭裁定釋義。 |
起訖頁 | 84-97 |
關鍵詞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刑事裁定、實質影響力說、公務外觀說、結合說、圖利說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9 (135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090135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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