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司法第220條之「必要時」的解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32號民事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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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邵慶平 |
中文摘要 | 參考本件一審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4號民事判決(下稱「本件一審判決」)中的「兩造不爭執事項」,整理本案事實如下:
壹、原告A公司、B公司均為被告C公司之法人股東。
貳、民國(下同)108年6月10日,被告C公司召開108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時,由A公司代表人當選董事2席,B公司代表人當選董事4席,另選任甲、乙、丙3人為獨立董事。同日,董事會推選丁、戊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
參、109年3月至5月間,除獨立董事外,其餘董事為原告公司代表法人董事,而原告A投資有限公司持股313,000股、B投資有限公司持股9,000股,僅占被告丙公司已發行股數約0.3%,低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8%。
肆、被告丙於109年3月31日,單獨1人以被告C公司獨立董事名義,以「全面改選被告C公司第14屆董事及獨立董事(董事應選名額為7人,其中3名為獨立董事)」為召集事由,通知於109年5月20日上午9時在瓏○林臺北中○飯店召開109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並委託D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為股東臨時會委託書統計驗證機關。
伍、系爭臨股會於前述時、地召開,出席股東代表股份總數占公司發行股份總數68.55%。會議中決議全面改選第14屆董事及獨立董事(董事應選名額為7人,其中3名為獨立董事),任期3年(109年5月20日至112年5月19日),原董事及獨立董事於109年5月20日股東臨時會完成並選出新任董事後提前解任。同日,當選人於同地點召開第14屆第1次董事會,選任己為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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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49-53 |
關鍵詞 | 股東會召集權、監察人、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9 (135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090135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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