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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契約終止勞動契約:多少的自由是必要或容許的?──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字第138號判決評析
作者 林佳和
中文摘要 勞工自2006年7月起受僱於雇主,任職於品質管理部。勞工於2017年1月20日上班時,經雇主臨時通知至會議室,副總經理稱已於同日召開獎懲評議委員會,認其多次謊報加班領取加班費,決議解僱之,然考量此舉將使勞工留下前科,並影響未來求職,如其願簽署雇主預擬之請辭聲明書,自請離職,則雇主不會行使解僱權,亦不會對之提告及求償,並當場錄影宣讀解僱通知。
起訖頁 30-36
關鍵詞 勞動契約合意終止雇主資訊義務契約內容控制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309 (135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3090135004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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