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未成年人收養之最佳利益──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304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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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鄧學仁 |
中文摘要 | 被收養人A之生父乙、生母甲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8日離婚,約定由生父乙行使A之親權。收養人丙自A三歲半起,協助照料其生活起居,並共同生活,嗣於103年9月30日丙與乙結婚,共同承擔A之經濟、教養與照顧之責任,對於其生活情況均能掌握,瞭解其興趣與喜好,相處融洽,與其書立收養契約書,並獲生父乙之同意,爰聲請認可收養A。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駁回丙之聲請。丙不服,提起抗告。 |
起訖頁 | 24-29 |
關鍵詞 | 收養、繼親收養、子女最佳利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出養之必要性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9 (135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090135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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