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被告受無罪判決與具保責任之免除──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04號刑事裁定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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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燦 |
中文摘要 | 被告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日後遭判處之刑度非輕,有逃亡之虞,諭知以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具保,由具保人乙於提出200萬元保證金具保。嗣甲經第一審法院諭知無罪判決,檢察官提起第二審上訴,由第二審法院審理中。具保人乙則以法院並未再諭知繼續具保,其之具保責任應已免除。爰依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119條第1項、第3項規定,聲請第二審法院發還前述保證金。 |
起訖頁 | 5-15 |
關鍵詞 | 因具保而停止羈押或免予羈押之被告、無罪判決、視為撤銷羈押、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具保責任之免除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9 (135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090135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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