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辯護人陪偵權利與限制──簡評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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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裕順 |
中文摘要 | 檢警機關偵查過程被告自白等「供述證據」蒐集保全活動,乃刑事法律上國家機關追訴犯罪過程憲法基本權利保障極具挑戰、敏感時刻。犯罪偵查階段人犯接受檢警機關偵訊,乃法律規範上私人個體與政府機關交手互動、對峙攻防關鍵場景,亦是憲法規範上人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相互抗衡、緊張矛盾重要局面。我國憲法有關「刑事人權」條文規範或顯單薄,但司法院大法官藉由憲法第 8條「人身自由」、第16條「訴訟權」保障等,論證「正當法律程序」法理,引伸多項現代化刑事機制設計,相對其他法治先進國家實不遑多讓。 |
起訖頁 | 44-51 |
關鍵詞 | 偵訊、辯護權、在場權、筆記權、米蘭達判決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8 (134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080134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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