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監察人違法兼任職員之效力──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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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戴銘昇 |
中文摘要 | 原告於民國(下同)82年 1月起受僱於被告公司,負責倉儲管理等業務,自102年7月起,亦擔任被告公司之監察人,除職員之固定薪資外,另每月取得監察人津貼。原告在105年6月17日辭任監察人,後於105年7月15日遭解僱(喪失職員身分),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給付薪資,故對被告公司提起訴訟。 |
起訖頁 | 37-43 |
關鍵詞 | 自己監察、轉任監察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執行職務行為之法效、日本會社法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8 (134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080134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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