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與有過失之適用──從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3號判決出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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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怡蘋 |
中文摘要 | 被上訴人沈○鈴自民國(下同)95年 11月 1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日○銀行擔任理財顧問,負責銷售金融商品及客戶理財等業務。被上訴人沈○鈴在該行辦公室內,佯稱為上訴人購買基金、參加網路銀行轉帳優惠活動等事宜,慫恿上訴人申辦網路銀行,藉機獲知上訴人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據以登入上訴人之網路銀行帳戶,擅自盜領存款或轉帳至他人帳戶,致上訴人受有新臺幣149萬4,300元之損害。上訴人因此主張,被上訴人日○銀行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若認被上訴人日○銀行不負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定僱用人之連帶責任,上訴人亦得以備位之訴,先依民法第224、227條規定,次依民法第603、478條後段規定,對被上訴人日○銀行請求同額之損害賠償。 |
起訖頁 | 17-24 |
關鍵詞 | 與有過失、過失相抵、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故意行為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8 (134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080134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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