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民意代表的職務上行為──析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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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俊言 |
中文摘要 |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是為公務員職務受賄罪,而民意代表收賄,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承辦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特定行為,是否屬上開規定所稱之「職務上之行為」? |
起訖頁 | 72-86 |
關鍵詞 | 職務上之行為、職務密切關連行為、運用職務或身分地位發揮影響力、前後整體行為觀察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7 (133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070133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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