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試論特別賄賂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釋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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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花滿堂 |
中文摘要 | 實務與學說上爭議很久的問題,有關民意代表於議場外,受託對承辦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使該承辦人為一定之行為或不作為,達成委託人之要求,取得一定之報酬之行為,是否構成收受賄賂罪(下稱「賄賂罪」)?或成立公務員圖利罪?抑或不符現行法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依罪刑法定主義,不應處罰。在實務上或學說上均有爭議。 |
起訖頁 | 63-71 |
關鍵詞 | 特別義務之違反、利用行為、對價行為、賄賂行為、可能的文義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7 (133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070133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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