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信託契約終止後之複數返還請求權人受領順序之特定及其返還請求權時效起算點──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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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慶郎 |
中文摘要 | 本件涉及應有部分之一部遭查封而無法履行時,其時效之起算問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判決與原審法院見解,有所不同,值得玩味。 本件有若干前提事項須加以說明。首先,遺產協議之和解書,約定由四名兄弟繼承,但僅登記於兄弟中之一人,論其實質,為坊間流行之「借名登記」,而「借名登記」之效力,雖經最高法院於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針對原住民保留地借名登記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等規定而屬無效,惟本例買賣標的並非原住民保留地,兩造又均係以「信託契約」而非「借名登記」稱呼,縱然繼承人間實質內容與借名登記無異,但因兩造對此部分未為爭執,歷審法院亦未加以認定,本件和解書之效力有效,殆無疑義。 |
起訖頁 | 27-35 |
關鍵詞 | 主觀選擇之債、受領順序之特定、時效起算、法律障礙、信託契約、選擇權行使、法律上障礙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7 (133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070133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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