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裁定交付審判法官之迴避──兼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24號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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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柯耀程 |
中文摘要 | 告訴人A向檢察官對被告X提出涉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告訴,經檢察官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不服該不起訴處分,向其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經該上級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聲請。告訴人乃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管轄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經由該法院審判長法官甲及法官乙、丙合議審理後,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並敘明被告涉嫌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裁定准予交付審判。同法院嗣分案仍由上揭3位法官合議審理。經審判程序後,論處被告X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刑。被告不服第一審判決,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指稱本件由相同之合議庭法官成員裁定交付審判並參與第一審判決,違反審檢分立及控訴原則等語。上訴審法院經審理後,駁回被告在第二審之上訴;後檢察官認為上訴審判決有違背法令,提起三審上訴。 |
起訖頁 | 57-64 |
關鍵詞 | 交付審判、強制起訴、自行迴避、前審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6 (132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060132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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