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股份收買請求權計算公平價格之基準日及認定基礎──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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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志誠 |
中文摘要 | 聲請人與台○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公司)簽署股份轉換契約,並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5日第1次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會」)通過股份轉換契約及其第1次增補協議之決議(下稱「系爭股份轉換案」),由台○公司以聲請人每股普通股換發新臺幣(下同)18元現金對價之方式,取得聲請人全部已發行且流通在外之普通股股份,使聲請人成為台○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 |
起訖頁 | 43-56 |
關鍵詞 | 公平價格、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6 (132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060132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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