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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尚未取得之勞工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是否為現存之婚後財產──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16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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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郭欽銘 |
| 中文摘要 | 兩造於民國(下同)69年4月27日結婚,被上訴人妻於99年2月1日對上訴人夫起訴請求離婚,該案於102年11月27日判決確定,上訴人於73年5月7日任職於華○公司,迄未申請退休,仍未取得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上訴人尚未向華○公司自請退休,及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離職退保,能否謂其現存之婚後財產包括尚未取得之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尚非無疑。原審見未及此,遽謂尚未領取之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均應列入上訴人之婚後財產以計算上訴人之剩餘財產,非無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
| 起訖頁 | 27-35 |
| 關鍵詞 | 勞工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婚後財產 |
| 刊名 | 裁判時報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306 (132期) |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060132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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