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教師解聘處分之行使期間──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15號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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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蕭文生 |
中文摘要 | A公立小學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2日接獲檢舉,指稱甲教師於89年(88學年度)任職B公立小學某班級導師期間,有疑似性侵害及性騷擾乙生之行為,A校依相關規定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等程序後,即函送B校調查。B校接獲A校函送後,依法定程序進行調查,經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受理並組成3人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該調查小組調查完竣,於107年6月22日完成校園性平案件調查報告書,認定甲性騷擾、性侵害行為成立。性侵害部分已該當行為時(84年8月9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事由,建議予以解聘,報經該校性平會決議通過後,於107年7月6日將調查報告結果移送A校處理。 |
起訖頁 | 17-26 |
關鍵詞 | 教師解聘處分、不利管制性措施、管制性不利處分、裁罰權、時效期間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6 (132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060132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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