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地方議會依地方制度法及釋字第527號而聲請釋憲?──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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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信華 |
中文摘要 | 大法官(憲法法庭)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13日作成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下稱「本判決」),即著名之萊豬案。其中有相關涉及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法官法」)、地方制度法(下稱「地制法」)及憲法訴訟法(下稱「本法」或「憲訴法」)規定聲請釋憲之說明,此併同先前有關之釋字第527號(下稱「釋527」)、乃至尤其本法第七章「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之新增規定,整體上在涉及地方自治團體(就相關事項)聲請釋憲之部分,有諸多可予討論且應重行檢視之重點。 |
起訖頁 | 5-16 |
關鍵詞 | 憲法上爭議、函告無效、程序自主權、釋字第527號、111年憲判字第6號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6 (132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060132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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