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連帶債務人中一部分人或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一部分人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之比較──兼評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再字第31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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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鄭傑夫 |
中文摘要 | 原告甲1、甲2、甲3起訴主張:伊係甲之繼承人,被告乙1、乙2、乙3則係乙之繼承人。甲生前向乙購買A地,乙已將A地交付甲使用,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乙死亡,被告未辦理繼承登記,A地經政府徵收,乙之繼承人即被告不能將A地移轉登記予伊,而徵收補償費已由被告領訖等情,爰依民法第225條第2項規定,求為命被告連帶給付土地徵收補償費本息予原告公同共有之判決。 |
起訖頁 | 47-55 |
關鍵詞 | 連帶債務人、特殊型態共同訴訟、公同共有債務、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5 (131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050131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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