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雇主未施以安全教育訓練與職災勞工之與有過失認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77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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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徐婉寧 |
中文摘要 | A受僱於Y針織公司擔任整經機之作業員,於操作整經機(下稱「系爭整經機」)時,有紗線不平整應調整之情形,A未停機之狀態下,未穿工作圍裙站在系爭整經機盤頭前之踏板上,並徒手往前調整紗線時,其衣服被捲入盤頭內,造成身體被捲入機臺(下稱「系爭事故」),經送醫急救,仍於翌日上午死亡。 |
起訖頁 | 30-36 |
關鍵詞 | 與有過失、職業安全衛生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5 (131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050131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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