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與懲戒權行使期間──懲戒法院111年度懲上字第2號判決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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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建宏 |
中文摘要 | 本件上訴人即移送機關監察院,以上訴人即被付懲戒人於民國(下同)67年1月間派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處候補檢察官,其後先後擔任各級法院法官(推事)、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院長,自106年起並特任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於任職期間內,長期與在法院涉訟之友人翁○○,有飲宴、球敘、提供法律意見、不當接觸或未迴避案件之審理等諸多違法、失職行為,經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
起訖頁 | 5-19 |
關鍵詞 | 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懲戒權行使期間、懲戒權已耗用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5 (131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050131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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