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定額給付加班費行不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號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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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侯岳宏 |
中文摘要 | 甲(原告、上訴人)受僱於乙珠寶公司(被告、被上訴人),擔任櫃臺銷售員。甲因發現乙未給付加班費、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便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且提起訴訟請求乙給付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提繳勞退金至其勞退專戶暨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起訖頁 | 56-63 |
關鍵詞 | 工作時間、工時、勞動基準法、加班、延長工作時間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4 (130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040130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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