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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18號判決
作者 許政賢
中文摘要 坐落嘉義市X、Y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為訴外人Z所有,A社區及B公寓大廈(下稱「系爭社區」)係由5排連棟透天房屋及1棟10層樓公寓大廈(下稱「系爭社區建物」)組成,乙、丙、丁等66人為系爭社區之房屋所有權人。系爭土地於系爭社區建物起造之初,經Z同意而規劃設置道路及公園用地,提供社區住戶使用,系爭土地上因而有具事實上處分權之乙、丙、丁等人之系爭地上物,戊、己等人則使用系爭土地其餘部分作為道路以對外通行。
起訖頁 36-45
關鍵詞 法理法律續造不溯及既往拋棄所有權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304 (130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3040130004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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