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法理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18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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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政賢 |
中文摘要 | 坐落嘉義市X、Y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為訴外人Z所有,A社區及B公寓大廈(下稱「系爭社區」)係由5排連棟透天房屋及1棟10層樓公寓大廈(下稱「系爭社區建物」)組成,乙、丙、丁等66人為系爭社區之房屋所有權人。系爭土地於系爭社區建物起造之初,經Z同意而規劃設置道路及公園用地,提供社區住戶使用,系爭土地上因而有具事實上處分權之乙、丙、丁等人之系爭地上物,戊、己等人則使用系爭土地其餘部分作為道路以對外通行。 |
起訖頁 | 36-45 |
關鍵詞 | 法理、法律續造、不溯及既往、拋棄所有權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4 (130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040130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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