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民國74年民法修正前自幼撫養為子女時收養行為之性質──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719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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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秀雄 |
中文摘要 | 甲女因與乙男同居受胎,於民國(下同)00年0月0日生下原告丙女,乙乃購屋供甲、丙居住,且支付丙之生活費用而撫育丙。嗣甲與丁男於53年2月結婚,丙經登記為渠二人之長女,並經丁自幼撫育。乙於96年8月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戊、己否認丙與乙間有親子關係存在。丙以其經乙撫育,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視為認領,依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確認其與乙間親子關係存在。 |
起訖頁 | 28-35 |
關鍵詞 | 自幼撫養、身分契約、單獨行為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4 (130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040130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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