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西拉雅憲法訴訟──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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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俊杰 |
中文摘要 | 系爭規定將「平地原住民」限於「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内,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之範圍,致同樣在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内,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僅因未及於政府所定之期間辦理登記為「平地原住民」,即無法取得「平地原住民」之身分。 |
起訖頁 | 20-27 |
關鍵詞 | 西拉雅、憲法訴訟、憲法法庭、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身分認同權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4 (130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040130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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