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勞動契約的類型、管制法規與整體評價(下)──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26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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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更盛 |
中文摘要 | 吾人可認為:保險業務員(業務代表)的主給付義務在於招攬保險──從雙方約定的報酬方式來看,更準確地說是:成功招攬保險;亦即:讓客戶和保險公司能簽訂保險契約。因此,(潛在的)客戶毋寧是成功招攬保險的關鍵。設若保險業務員僅僅是在工作時間上未受保險公司的限制,這固然和一般外勤人員並無重大差異。 |
起訖頁 | 64-80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3 (129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030129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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