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數位證據的證據能力與合法調查──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50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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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蘇凱平 |
中文摘要 | 刑事訴訟法(下同)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前者規定稱為「證據裁判原則」, 後者的「證據能力」加上「合法調查」兩要件,則是「嚴格證明法則」的要求,是法院要以某項證據資料作為判斷犯罪事實之依據時,該項證據資料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
起訖頁 | 56-63 |
關鍵詞 | 證據同一性、自然關聯性、嚴格證明法則、直接審理、勘驗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3 (129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030129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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