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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挑釁駕駛之刑事責任──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928號刑事判決等個案之評析
作者 張天一
中文摘要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同條第3項之規定,一般稱之為「危險駕駛行為」,亦即行為人於駕駛汽車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且屬嚴重之違規行為,而有造成事故之高可能性。如駕駛者有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所列之危險駕駛行為, 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因而肇事者,吊銷駕駛人之駕駛執照。
起訖頁 38-55
關鍵詞 挑釁駕駛擋車(逼車)危險駕駛交通上強制行為強制罪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303 (129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3030129004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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