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企業併購,「客戶名單」之取得費用如何攤銷?──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06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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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清秀 |
中文摘要 | 上訴人永○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採連結稅制,併同其子公司合併辦理民國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子公司永○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金證券公司」):一、各項耗竭及攤提新臺幣( 下同)43,293,116元, 其中列報合併太○ 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洋證券公司」)之商譽及客戶關係攤銷,係永○金證券公司於101年11月12日吸收合併太○洋證券公司,以永○金證券公司為存續公司,因併購太○洋證券公司產生之商譽及無形資產—客戶關係屬永○金證券公司部分,本年度商譽及客戶關係攤銷數分別為4,693,662 元及1,377,083元。 |
起訖頁 | 5-15 |
關鍵詞 | 企業併購、客戶資料、商譽、商譽攤銷、所得稅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3 (129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030129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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