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臺灣存託憑證是否係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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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國全 |
中文摘要 |
我國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2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其管理、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故受證交法所規範者為「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等行為。然就證交法規範對象行為之行為客體,即「有價證券」,證交法有不同於通常有價證券概念之特別規定。 |
起訖頁 | 35-43 |
關鍵詞 | 有價證券、證交法上之有價證券、台灣存託憑證、外國之有價證券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2 (128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020128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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