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過去代墊扶養費之請求與民法第1120條之適用關係──評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8號研究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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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玠鋒 |
中文摘要 | 乙、丙、丁為甲之子女,依民法第1114 、1115 條規定, 甲為受扶養權利人,乙、丙、丁為對甲負有扶養義務之人,因甲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然丙、丁未曾聞問或給付任何費用扶養甲,甚且失去行蹤,均由乙獨力扶養照顧並支出扶養費用,乙、丙、丁間未曾協議定期給付扶養費用作為甲之扶養方法,乙得否逕依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丙、丁返還其代墊之扶養費用? |
起訖頁 | 60-71 |
關鍵詞 | 扶養方法、扶養程度、過去代墊扶養費、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1 (127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010127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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