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涉及地方自治事務」聲請釋憲的法理變遷──由釋字第527號解釋至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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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信華 |
中文摘要 | 大法官於民國90年 6月 15日作成釋字第527號解釋(下稱「本號解釋」或「釋527」),其中就地方制度法(下稱「地制法」)相關聲請釋憲之規定有重要說明,乃至亦一併就(本號解釋當時所適用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法官法」)的相關規定有所闡釋。而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或「本法」)於民國111 年 1 月 4日生效,依此當先延伸問題為,地制法上相關聲請釋憲之規定於本法生效後,其地位如何?以及本號解釋中諸多關於涉及地方自治(監督)事務「依大法官法聲請釋憲」或「向本院聲請釋憲」之論述,於本法生效後是否仍可、或有如何之適用? |
起訖頁 | 32-43 |
關鍵詞 | 地方自治團體、函告無效、程序自主權、釋字第527號、111年憲判字第6號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1 (127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010127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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