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法院依職權開啟第三人沒收程序──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94號裁定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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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燦 |
中文摘要 | 上訴人即被告陶○等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經檢察官起訴,並經第一審法院論罪科刑,而檢察官於2012年4月 19日起訴時,及其後審理中,皆未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第二審法院審理中,以另上訴人即參與人蔡○仁等人名下之證券交易帳戶財產與本案犯罪所得有關,財產可能被沒收,惟該等第三人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為保障其等參與程序權,認有參與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等參與沒收程序,而開啟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為第三人財產沒收之宣告。 |
起訖頁 | 5-15 |
關鍵詞 | 第三人參與沒收、職權裁定、不告不理、受通知權、正當程序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1 (127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3010127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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