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誠信協商義務不包括非勞工的工作條件──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95號判決 |
---|---|
作者 | 林更盛 |
中文摘要 | B企業「工會」於103年7月7日函請A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之規定,與B針對「結清具有舊制年資之工會會員及重新擬定業務員制度」議題進行團體協商,並要求A應提供B所稱、具有所謂的舊制年資的3,319名之會員是否仍在職、後者與A所簽訂之業務代表合約的時間,及其6個月平均薪資等3項協商資料。 |
起訖頁 | 39-48 |
關鍵詞 | 誠信協商義務、勞工、合理懷疑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11 (125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110125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