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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力拋棄繼承之轉換法理──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61號判決及其更一審判決
作者 陳重陽
中文摘要 原告(陳1、陳2、陳3、陳4)主張兩造之母即被繼承人陳○○(下稱「被繼承人」)育有兩造及訴外人陳5與陳6共7名子女,被繼承人已往生,則上開7名子女均為繼承人,故原告4人之特留分各為被繼承人遺產之14分之1,被繼承人生前遺囑乃將系爭遺產均指定由被告陳○○(下稱「被告」)一人繼承,未保留原告等人之特留分,故原告4人主張該遺囑已侵害其等特留分。被告陳7答辯原告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曾簽署拋棄繼承權之書面予被告,自不得再向被告請求特留分侵害,且退步言亦屬遺產分割之協議,未有侵害特留分之情事。
起訖頁 29-38
關鍵詞 拋棄繼承拋棄特留分無效法律行為之轉換舉重明輕法理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211 (125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2110125003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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