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不生效力拋棄繼承之轉換法理──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61號判決及其更一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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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重陽 |
中文摘要 | 原告(陳1、陳2、陳3、陳4)主張兩造之母即被繼承人陳○○(下稱「被繼承人」)育有兩造及訴外人陳5與陳6共7名子女,被繼承人已往生,則上開7名子女均為繼承人,故原告4人之特留分各為被繼承人遺產之14分之1,被繼承人生前遺囑乃將系爭遺產均指定由被告陳○○(下稱「被告」)一人繼承,未保留原告等人之特留分,故原告4人主張該遺囑已侵害其等特留分。被告陳7答辯原告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曾簽署拋棄繼承權之書面予被告,自不得再向被告請求特留分侵害,且退步言亦屬遺產分割之協議,未有侵害特留分之情事。 |
起訖頁 | 29-38 |
關鍵詞 | 拋棄繼承、拋棄特留分、無效法律行為之轉換、舉重明輕法理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11 (125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110125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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