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讓與擔保之基本結構──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34號民事判決之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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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游進發 |
中文摘要 | 原告甲(上訴人)為償還其對乙銀行所負之借款債務,以及為支付其所經營之A公司就B廠辦融資買賣與續建事宜之處理費用,授權訴外人丙與被告丁(被上訴人)訂定讓與擔保契約;被告丁應為原告甲清償其對乙銀行所負之借款債務;被告丁應為原告甲清償原告甲所經營之A公司就B廠辦融資買賣與續建事宜之處理費用;原告甲為C地所有人,若原告甲於清償期屆至後未清償對被告丁上開兩筆債務,則被告丁即成為C地所有人;若原告甲於清償期屆至後未清償其對被告丁所負之上開債務,則應進行結算;D地價值超過所擔保原告甲對被告丁所負之債務者,被告丁應將超過價值之部分償還於原告甲。 |
起訖頁 | 18-28 |
關鍵詞 | 讓與擔保、動產質權、動產抵押權、無體財產權、解除條件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11 (125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110125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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