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刑罰減輕事由於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997號裁定評析 |
---|---|
作者 | 吳燦 |
中文摘要 | 上訴人李○仁與同案被告吳○貴(經判處罪刑確定)均係任職於○○市政府殯葬管理所○○區服務中心之公務員,負責辦理遺體火化等業務,基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接續於2012年至2015年間,共同向同一殯葬業者收取賄賂111次,總計得款新臺幣(下同)6萬 9,500元,上訴人實際分得半數3萬 4,750元。因認上訴人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起訖頁 | 5-17 |
關鍵詞 | 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刑罰減輕事由、共同正犯、犯罪所得、合併計算、分別計算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11 (125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110125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