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保全人員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兼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號、第4號、第432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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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鄭傑夫 |
中文摘要 | 勞工甲於民國(下同)108年間已年滿65歲,在勞動事件法施行前,主張伊先後受僱於A、B、C保全公司,擔任保全人員,惟均遭各保全公司非法解僱,先後以A、B、C保全公司為被告,起訴求為確認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按月給付工資。 |
起訖頁 | 88-97 |
關鍵詞 | 定期給付涉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標的價額、勞動事件法第11條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10 (124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100124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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