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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一事不再理原則於定應執行刑階段之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作者 范耕維
中文摘要 受刑人X先就5次竊盜罪、2次肇事逃逸罪、1次贓物罪、1次施用二級毒品罪,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經法院合併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下稱「執行刑①」)。之後,X再就2次施用一級毒品罪、1次偽造文書罪,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法院合併定為有期徒刑1年10月(下稱「執行刑②」)。
起訖頁 79-87
關鍵詞 一事不再理執行刑法安定性雙重危險成本效益分析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210 (124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2100124008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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