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收賄或職務上之恐嚇取財?──兼評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9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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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柯耀程 |
中文摘要 | 本案事實的基礎結構:A公司為國營事業轉民營的公司,因政府股份有逾20%,經濟部對於A公司之董事、董事長及經理人等高層人事之選派具有實質控制力;而B公司則為A公司直接、間接持股達百分之35之子公司,經濟部透過A公司對於B公司之董事、董事長及經理人等高層人事之選派亦有實質控制力;C公司則與B公司簽有對B公司生產廢料(俗稱爐下渣)的承銷契約。 |
起訖頁 | 71-78 |
關鍵詞 | 職務、法定職務、實質影響、收賄罪、恐嚇取財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10 (124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100124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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