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醫師本身經驗之告知說明義務與醫院組織義務:微創神經外科手術次數說明爭議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13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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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侯英泠 |
中文摘要 | 原告乙之母甲,於民國99年1月27日因頭痛至A醫院急診就醫,經急診醫師診斷為自發性蜘蛛網膜下腔出血,照會被告丙診斷為左側後大腦交通之動脈瘤破裂,經與病人家屬說明手術方式與討論,決定接受經皮介入性血管內栓塞(下稱「栓塞手術」)後,被告丙表示該院之放射科專科醫師丁能施行該手術,並會診被告醫師丁。經醫師丁解釋栓塞手術成功率、失敗率以及其可能風險後,原告乙同意為其母甲接受栓塞手術。 |
起訖頁 | 35-47 |
關鍵詞 | 醫療機構組織義務、新手醫師、告知說明義務、會診、轉診、可替代之治療、開顱手術、栓塞手術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10 (124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100124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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