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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強制道歉第二次遇到不表意自由──評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
作者 許育典
中文摘要 聲請人甲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經判決應於網站上刊登道歉聲明,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認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下稱系爭規定),容許法院得以判決命加害人強制道歉,以回復他人名譽,侵害聲請人的不表意自由、人格權、良心自由、思想自由與人性尊嚴或新聞自由等,有牴觸憲法第11條及第23條規定的疑義,又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應予變更,於104年8月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起訖頁 5-11
關鍵詞 強制道歉不表意自由思想自由良心自由自我決定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210 (124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2100124001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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