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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定足數規定所形成之僵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及104年度台上字第241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宛如
中文摘要 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及第三人(廖○鐸)因繼承而公同共有第三人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衍○公司」)145萬股股份(下稱「系爭股權」),相對人及其配偶王○筑另持有該公司依序184萬股、14萬5,000股股份,渠兩人長期拒絕出席衍○公司股東會,致股東會無法達到法定出席股數,屢屢流會。衍○公司於民國109年9月22日召集股東會,相對人仍拒絕出席,伊得依侵權行為、排除侵害請求權之規定請求回復原狀、排除侵害。相對人濫用權利,繼續拒絕出席,致衍○公司無法召開股東會修正章程、利用資產、分派盈餘、改選董監事,伊縱獲本案勝訴判決,亦受有無法回復或難以執行之損害等情,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先位求為視為系爭股權已出席及報到衍○公司109年9月22日股東會;備位求為准由伊代表全體繼承人行使系爭股權出席及報到衍○公司109年9月22日股東會之裁定。第一審法院認其聲請不應准許,以裁定予以駁回。再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
起訖頁 34-44
關鍵詞 股東會定足數遺產公同共有行使權利管理行為盡職治理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209 (123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2090123004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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