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農田水利會資產屬於公有財產或私有財產之爭議──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31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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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俊杰 |
中文摘要 | 農田水利法(民國109年7月22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第34條第2項規定,自農田水利法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 因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農田水利署A管理處函請B地政事務所將系爭土地辦理移轉登記為國有,並經B辦竣登記。 C農田水利會於農田水利法未施行前,即以前揭登記侵害其或會員農民之財產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B不得為登記,並於同日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後因B辦竣登記,故C於本件假處分追加聲明:「B於司法院大法官宣告農田水利法第23條違憲與否前,不得移轉登記聲請人名下之財產。」 |
起訖頁 | 16-26 |
關鍵詞 | 農田水利法、農田水利會、農田水利署、公有財產、概括承受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9 (123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090123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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